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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验收

《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16 浏览量:1969

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监督管理,落实建设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监督规定》《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开展的中央补助资金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精准认定、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涉及的责任对象主要包括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责任主体)、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相关个人。

  第二章 监督检查组织

  第五条 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水利部直属有关单位承担,具体任务分工在年度监督检查通知中明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参建单位应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每个监督检查组一般4~5人(含无人机操作人员),监督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范围为在建的水土保持工程和以往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验收等。

  第十条 前期工作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建设方案)编制质量,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审查和审批情况等。

  第十一条 计划和资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中央投资计划(资金和治理任务)分解下达情况,地方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及支付情况等。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分两种情况进行。对未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方式开展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制等执行情况,档案管理情况,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等。对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方式开展的试点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设主体确定情况以及奖补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情况等。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实际完成情况,植物措施规格、造林密度、成活率、保存率情况,工程措施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自主验收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明确的检查任务,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解投资计划的项目县名单中,随机选取项目县及具体项目(不含已被整合的项目)。对于当年水利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已开展监督检查的项目,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本年度不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通过“查、看、问、访、核”等方式,全面、深入、准确了解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各监督检查组可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1~2天通知拟抽查项目县。项目县应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档案查阅、现场复核、意见反馈、申诉复核、提交监督检查成果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档案查阅主要包括设计及审批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使用与管理和工程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组对照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按措施类别逐项开展现场复核,各项措施抽查比例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通知中明确。现场复核应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

  第二十条 档案查阅和现场复核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应及时向项目县反馈监督检查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检查组以省为单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异议的,可向监督检查组提出申诉。监督检查组应对申诉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明确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监督检查组工作情况,并按时向水利部提交监督检查成果。监督检查成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报告、“一省一单”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等。监督检查成果要求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通知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检查问题认定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问题分类分级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对立行立改的问题不再列入“一省一单”整改意见范围。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提供相关说明。

  第六章 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水利部将以“一省一单”方式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整改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同时举一反三,排查辖区内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监督检查承担单位负责跟踪被检查省份整改落实,并向水利部报送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分级责任追究制度。水利部对承担相应责任的省级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承担相应责任的市、县两级有关单位、市场主体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问题特别严重的,水利部将直接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监督检查问题分类及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两类。单位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包括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责任追究包括整改、责令整改、提醒谈话、约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对直接责任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的,同时对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应采取提醒谈话、约谈的方式追究责任。

  水利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 个人责任追究包括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建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问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对直接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的,同事对其直接责任人相应采取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责任。对上级主管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的,同时对其领导责任人相应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的,建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对采取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两种情形的,水利部将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纪律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涉密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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